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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薑福東 鐘雲東
  “農工”問題是中國社會發展中的基本問題之一。今天,中國農業社會的主體格局基本未變,與此同時,產業工人(包括農民進城務工人員)數以億計地不斷擴大,各種社會經濟問題隨之日益突出。很多地方為解決上述社會經濟問題、保障普通民眾福利出台了各項措施。
  依我看來,我國對民眾社會福利的不斷重視昭示了由政治權利、自由權利向社會權利延伸的“複合權利觀”(法治觀)的成型。有學者曾概括出一個最強實質性法治版本,即由民主、形式合法性、個人權利,再加上“社會福利權”組成。這是20世紀以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治文明的範式轉化。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國際法學家大會通過的《德里宣言》印證並強調了這種變化。《德里宣言》指出,應把法治當成一種有待拓展和充實的動態概念——“它保證並促進個人在自由社會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但是,它也關心國家所確立的個人合法願望與尊嚴可能得以實現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條件。”大會認為,“表達自由對目不識丁者毫無意義;投票權可能被異化為蠱惑民心的政客對無知選民行使暴政的工具……”所以,應該把目光更多地投向社會福利,保障人們擁有充分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享有充分的人之為人的尊嚴。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印證並強化了公民的社會權利之維度。它所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勞動權、自由選擇職業權、獲得公平報酬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休息和休假權、適當的生活標準權、公平的受教育權等,都可以用“社會福利權”來定性。公民的社會福利權的出現,使得權利概念進一步複雜化,也使得法治類型進一步多樣化了。
  因而從理論上講,中國可供選擇的法治範式可以是民主、形式合法性、個人權利以及社會福利權四種要素的任意組合。通俗地說,我們可以擁有一輛具備上述所有要素的四輪轎車,或者擁有一輛三輪車。如果是二輪車乃至獨輪車,也並非不可以,但其功能和效用就較為低下了。我認為,擁有一輛四輪轎車或許應當成為“法治的中國發展模式”之加強版。
  美國學者佈雷恩·塔瑪納哈指出,“在社會福利觀念中,法治對政府施加了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它要幫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改善他們的生存條件,包括實行分配正義的措施。”對於中國而言,這點顯得尤其重要。我們面臨著一個西方“歷時性問題”在中國“共時性存在”的社會情勢,客觀上需要審時度勢,從方法論上選擇戰略突破。縱觀世界各國,發達國家或地區無一不是社會福利權得到充分保障的。經濟社會權利發展不充分的國家或地區,卻熱衷於搞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運動的,失敗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如果中國政府謹慎地選擇優先發展公民的經濟社會權利,就是一個明智選擇。
  從方法論上講,中國也應選擇公民的經濟社會權利作為法治文明的中國模式之優先發展戰略。有人會說,這是一種十分有利於威權主義政制存續的選擇。不錯,倘若要求政府積極維護公民的社會權利,自然會附帶著強化政府的威權主義,因為其把政府推到了舞臺中央。再者,“把社會福利權補充到權利複合體中,增加了衝突的潛在可能性”,從而把政府推到了風口浪尖,同時也把人們推向了無休止的爭議之中。然而,這是複雜社會必須要直面的現實。複雜社會就要求有複雜機制的有效應對。
  當然,需要高度警惕的是,我們不能過分迷戀政府,不能忘了“限制政府的權力”這個法治的根本要義,因為一般而言,“法治不能是關於人民希望於政府的任何美好事物”。不過好在公民的經濟社會權利也是權利,當人們這方面的權利增加時,反過來也會促進政治權利和自由權利的發展。我們所需要的,只是再多一點點時間,多一點點耐心,多一點點努力奮鬥。
  (作者分別為山東省青島市社會科學院副教授、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原標題:重視社會福利昭示法治觀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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